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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制度下的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激浊与扬清
——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为视角
作者:刘秋侠  发布时间:2014-07-11 17:11:56 打印 字号: | |
  彩礼,也可称之为聘礼、聘财等,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一般认为彩礼系从西周“六礼”中的“纳征”演化而来。有人说,彩礼制度是封建社会残留的恶习,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应该予以取缔。有人谓,彩礼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应该予以保留。不论人们如何评说,彩礼从民间习俗上升到古代国家制定法的高度,后沦落为风俗习惯,到现再度回归法律视野,可谓经历了几千年历史的考验,体现了其顽强的生命力。现在,彩礼并未从我们的生活及视野中逐渐消退,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都还盛行,尤以农村为甚。现在的婚姻一般都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基于风俗,也许订婚诸如摆酒之类的仪式已经取消或简化,彩礼一般还是双方在结婚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方向对方给付彩礼,对方收受后,象征着双方婚约关系的订立。因为婚约,未纳入我国的法律范畴,订立婚约、解除婚约法律都不干涉,但婚约解除时彩礼问题不可避免的产生。近年,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加、人们观念的改变,悔婚或者“闪婚闪离”的现象也愈演愈烈,伴随而来的彩礼纠纷也日渐增多。因为彩礼的多寡关系到男女双方在亲友中的面子问题,也常常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故现在彩礼的数额及价值越来越高。彩礼在婚约解除时或“闪婚闪离”后是否应该返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几年,发现近年的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再则彩礼返还纠纷法律规范缺失,该类案件如何定性、处理,无统一的可操作的裁判标准,给予了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加之法官的素养、个人阅历、生活经验的差异,导致案件裁判结果差异过大,甚至大相径庭。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难以获得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同。故该类案件裁判不慎,极易引发自杀、报复社会等极端事件。故处理起来应慎重。

  原告杨伟诉称其与被告王雪经人介绍于2013年农历4月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婚后不久即发生矛盾,王雪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说,仍拒绝回到原告家生活,双方在事实上已解除了同居关系。婚前,王雪及其父母向原告家索取彩礼现金50000余元、压岁钱1000元、压包钱1000元、烟酒等物品,以及金戒指1枚、钻戒一枚、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耳坠1对等饰品,价值29000元,总计索取的财物约10万余元,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予以返还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彩礼及财物折款72000元;返还金戒指及钻戒各1枚、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耳坠1对,价值29000元,两项合计101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购买金饰的发票及申请媒人出庭作证。

  被告王父、王母、王雪等三被告辩称:王雪是回娘家居住,不能算是离家出走。王雪接受原告各种彩礼现金5万元,返还原告家2000元,共收48000元彩礼;王雪接受原告的金饰四件,含钻戒1枚、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耳坠1对,没有金戒指,金饰的具体价值不详。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证,但是共同生活一年多,且生有一个男孩,王雪在娘家生活期间独自抚养孩子七个月,这期间原告没有给王雪抚养费;另外,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取走被告王雪银行卡里现金约1万元,故原告接受的彩礼不应全额返还,请求法庭综合考虑。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伟与被告王雪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形成的是同居关系。同居前,原告根据农村风俗向三被告给付现金48000元、给王雪购买首饰等属于彩礼性质;原告在订婚时给王雪的1000元压岁钱和1000元压包钱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被告王雪虽然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子,对其收取的彩礼可酌情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取走被告王雪银行卡里现金约1万元,因未提供证据,故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王雪、王父、王母等三被告返还原告杨伟彩礼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被告王雪还原告杨伟为其购买的钻石戒指1只、金项链1条、金手链1条、金耳坠1对等首饰,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并不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礼金或礼物全都属于彩礼,一般来说,在订亲时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男方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在彩礼确定的情况下,彩礼如何返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二是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法律规定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中,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是否应如数返还。如果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虽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所接收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有无怀孕或流产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或者不予返还彩礼。

  我所在的法院从2010年至2014年的210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只有2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其他都为调解或撤诉结案。身为基层法官,对调解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切身体会,故在处理时要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俗话说:买卖不成,情意在。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就应该是婚姻不成,往日的情分还在,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以比较好的解决该类纠纷,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性。该类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当事人的缠讼、上诉、上访,且调解结案后,当事人一般能够比较自觉的履行调解书中的义务,使得案件不必再进入执行程序,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针对该类案件缺乏直接定案证据的情况下,以调解方式结案,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可邀请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或当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调解委员或者在双方当事人中均有很高威望的长辈参与调解。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除了注重调解之外,还应当积极延伸法院的其他司法职能,通过电视、网络平台进行以案说法、开展广场、社区法律咨询、进行巡回法庭办案等各种丰富多样的形式,来对该类型案件展开法制宣传工作,向人民群众宣传、讲解和贯彻与彩礼有关的法律知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使得社会大众能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在产生问题时,可以采取合适、合理的方式自行解决,减少彩礼纠纷的发生,达到“办结一个,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传承千年的彩礼习俗也许随着时代的发展,将逐渐淡出人们的生活。但不容忽视现今它在人们日常婚嫁中的重要地位,法律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制定符合现实状况,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需要相关彩礼方面的立法。解释(二)的实施,使法官裁判相关彩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因存在内容过于原则、概念不清晰等问题,以致引来了学界与实务界的诸多非议。法律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其需要一个发现问题到逐步完善,到再发现问题再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我们法学之人贡献自己的力量,为法律的完善添砖加瓦。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应肩负起自己的法律职责,首先,司法建议时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职责。故对于日常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有关彩礼纠纷的典型问题,应将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给单位相关部分,则单位可以司法建议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促使其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再次,可以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向立法机关反馈,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来源:五河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