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死刑的由来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应用以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说文解字》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方言》释“澌”为“尽也”;《辞源》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
1.2 死刑的特点
作为刑罚方式中最古老的一种,死刑具有许多其自身特有的特点。1死刑剥夺的权利具有平等性;2死刑能够彻底消灭犯罪人的再犯能力;3死刑的执行具有经济性和简便性;4死刑具有不可纠正性
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
1、奴隶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商朝的死刑除了大辟外,有(1)火烧、(2)杵死(把人杵死在臼中)。 商纣王时期,发明了很多残酷的死刑,主要有:(3)炮烙,即令罪犯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4)醢(hai),即把人剁成肉酱;(5)脯(pu),即把人晾成肉干;(6)剖心,即破开人的胸膛而将其心脏挖出来;(7)剔刳(ku),即割取人皮肉。
到了西周,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死刑方式,主要有:(1)磬(qing),即绞缢窒息;(2)磔(zhe),即肢解暴尸;(3)脯(fu),即剥去衣服而肢解暴尸;(4)踣(bo),陈尸闹市;(5)车裂,即处死后分尸;(6)腰斩;等等。 [32]
2、封建制刑法的死刑方式
秦简中记载的死刑有十一种:(1)戮(lu),分两种:一种是先戮后杀,二是死后陈尸;(2)弃市,即在人多的地方当众处死;(3)磔;(4)定杀,即抛入水中淹死,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死刑执行方式;(5)腰斩;(6)车裂;(7)枭首,即砍下罪犯头颅悬挂在木竿顶端;(8)凿颠,即在头顶上穿孔致死;(9)囊扑,即把罪犯装进口袋后扑打致死;(10)阬,即活埋;(11)绞,即用绳索将罪犯勒死、保持其肢体完整。汉朝的死刑方式大为减少,主要有三种:(1)弃市;(2)枭首;(3)腰斩。
《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1)枭首;(2)腰斩;(3)弃市。
《北齐律》规定死刑为四等:(1)绞;(2)斩;(3)枭首;(4)车裂。
北周又规定死刑为五等:(1)磬;(2)绞;(3)斩;(4)枭首;(5)车裂。
隋朝《开皇律》废除枭首与车裂的死刑方式,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是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二元化的开始。但在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
唐律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死刑为(1)绞;(2)斩二等
宋朝法定的死刑为《宋刑统》规定的(1)绞;(2)斩两种。(3)但另外还准用上述唐德宗建中以来施行的“决痛杖一顿处死”,适用于“十恶”后六种犯罪中应处绞、斩刑者。
元朝的死刑分为(1)斩;(2)凌迟两种。对于元朝有斩无绞一说尚有争议,但以凌迟为经常的刑罚是不争之事实。
明朝《大明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3)枭首;(4)凌迟四种。《大明律》公开恢复了枭首刑,并把凌迟刑这种最残酷的刑罚法典化。
清(近代之前)《大清律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1)绞;(2)斩两种。但(3)凌迟、(4)枭首这两种法外的死刑方式也经常使用。
3、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评论
从上述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的沿革可以看到,第一,从法典上看,中国古代死刑方式经历了从一元发展到多元、多元走向二元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演变,《大清新刑律》之后,死刑进一步从二元归于一元,体现了中国文明的前进。第二,从现实上看,法典规定的死刑方式经常被超越,敕令、条例等往往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死灰复燃,所以,事实上,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的。第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死刑方式日益消除其野蛮和残酷的痕迹,逐渐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