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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转为借款是否合法
作者:王宏霞  发布时间:2014-07-18 17:08: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杨某与被告何某之间长期有稻谷生意往来。2013年1月1日,何某将拖欠杨某的稻谷款185000元以借款形式向杨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杨某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正¥185000元(月息2775元)月息1分5厘”。何某出具借据后杨某多次催要此笔借款,但何某至今未偿还,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某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所起诉的借款是与何某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不能单纯认定借款合同成立,应适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将货款转为借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适用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何某将拖欠的稻谷款以借款形式向杨某出具了借条,杨某予以认可,视为双方约定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该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杨某、何某直接将欠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何某所欠货款虚拟为已经支付,然后再由杨某将所收货款出借给何某,从而在双方之间消灭了因买卖形成的货款之债,成立了借款之债,进而货款之债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这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何某应归还借款及支付双方约定的利息。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