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女)与赵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承包了5亩责任田。2013年6月9日,王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二人未就共同承包的责任田作出划分。王某与赵某共同承包的5亩责任田因王某搬出别村居住,一直由赵某耕种。现王某起诉要求其前夫赵某返还耕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王某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其仍然应当在原居住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王某可以要求赵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王某在新的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王某要求赵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就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