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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
——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之选择权
作者:张素玲  发布时间:2014-07-24 16:50:54 打印 字号: | |
  【案情】被告某出租公司系皖C8N00A号出租车所有人,被告张群租赁该车从事出租汽车运输经营,沈明系皖C8N00A号出租车驾驶员。某出租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责任限额20万元,投保座位数4座,累计责任限额8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3日-2014年3月22日止。2013年8月4日21时35分,刘强醉酒驾驶皖CLB13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市N路淮河公路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段时,撞到同方向何力驾驶的苏A1EYSS号轿车右侧后部后,超过道路中心护栏在N路淮河公路桥西侧路面与由北向南沈明驾驶的皖C8N00A号出租车相撞,造成刘强、沈明及皖C8N00A号出租车上乘客华磊等人受伤。2013年8月23日,某交警大队认定刘强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沈明、华磊等人无责任。华磊受伤后被送往N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华磊左尺骨远端骨折、胸部挫伤、多处皮肤挫伤,并施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其住院治疗29天,于2013年9月2日出院,支出医疗费23220.5元(含45元外购药)。出院医嘱、医疗证明:建休3个月,门诊随访,加强营养,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

另查明,原告华磊系某市时尚公司会计,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不能继续上班,该公司自2013年8月起停发其工资。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医疗费按发票计算,误工费、护理费按照2012年度安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2.2元/天)标准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交通费按10元/天计算。因协商无果,故原告华磊诉至E法院请求被告某出租公司、张群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105.1元。

  【评析】

  一、本起交通事故赔偿存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民法理论中责任竞合的一种情形,它是指不法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得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约行为对待。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因出租车运输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就存在着这种民事责任的竞合。

  二、本案存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原告选择了合同之诉。

  本案存在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当E法院法官发现这一情形时遂向原告行使了释明权。原告决定选择了合同之诉。由此可见,原告选择了合同之诉是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提起侵权之诉,此时法官应当把握两者的区别:1.举证责任不同。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而侵权责任中,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受害人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行举证,只有在特殊侵权中,才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2.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合同之诉中,只要出现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它不以造成损害后果为条件。而侵权之诉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没有损害后果便没有侵权责任。3.两者责任范围不同。合同之诉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是可预见性的财产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而侵权之诉的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的赔偿。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之诉中,即使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者部分原因引起了违约行为,违约方仍须自己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之后才可向第三方追偿。但在侵权之诉中,贯彻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加害人仅就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人有过错,应当同时列为被告来分担责任。

  三、本案该如何处理?被告某出租公司(涉案出租车的所有人)、被告张群(涉案出租车租赁人)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被告某出租公司为其皖C8N00A号出租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出租公司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该保险是责任保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出租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运输途中原告华磊受伤应负赔偿责任,但其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符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故应当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华磊保险金49662.3元;驳回原告华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某出租公司、张群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