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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执行被拘留 家人慌忙把钱还
作者:吴刚  发布时间:2014-07-25 15:48:4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前不久,怀远县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依法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杜某实施了拘留。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杜某原是同一家企业的员工,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杜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千余元,出院后将杜某告上法庭。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杜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600元。

    判决书生效后,杜某态度仍很强硬,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李某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及时向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报告表,限令杜某在三日内向法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杜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是我行我素,并向身边的同事宣扬:“我就是不买他(法院)账,看他能把我怎样!”三日后,当执行法官出现在杜某面前,并向他宣布拘留决定时,杜某方才慌了神,但此时为时已晚。   

    几日后,杜某的家人携款来到法院要求法官将杜某放出来,考虑到杜某已得到惩戒并履行了赔偿义务,执行法官便提前解除了对杜某的拘留措施。走出拘留所的大门,杜某感慨的对身边的家人说:“唉!我这次真是既受了罪又丢了人,以后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啊!”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