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8月,周某向好友蔡某借了5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立下一张借条,借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周某两人签字名。到了2010年8月,周某并未偿还,蔡某碍于情面也没有催要;2012年3月,因蔡某家里有事急需用钱,蔡某就催促周某尽快还钱,周某同意,蔡某要求周某立字为据,周某即写下保证书愿意尽快偿还5万元。直至2013年9月,由于两人关系恶化,蔡某再次催要时,周某称蔡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蔡某将其告上法庭,自己也不需要归还5万元借款。
解答:周某称蔡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是对诉讼时效的误解。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如不行使权利,则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法律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及特殊诉讼时效,其中适用于该案案由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具体到该案,蔡周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09年8月,期限一年,则诉讼时效应从2010年8月起算;诉讼时效两年,即在2012年8月后,如蔡某还未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蔡某的申诉权不再保护。
对于诉讼时效制度,我国法律还设置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其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通通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主张权利;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具体至该案当中,2012年3月,还在诉讼时效内,蔡某主张权利,周某作出承诺,同意履行债务,则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自2012年3月重新起算两年,至2014年3月止。2013年9月蔡某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如周某拒绝还款,蔡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