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和女友登记结婚后,到某影楼去拍婚纱照。经影楼工作人员推荐,王某和女友选择一组2800元的婚纱套系。工作人员告诉王某,这组套系含25张婚纱照。婚纱照拍完一周后,王某来到婚纱店选照片,根据事前和工作人员的约定,王某只能选25张婚纱照,但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影楼还给王某及其女友另外多拍了几组照片,倘若王某想要其余的底片,则需要以每张60元的价格购买。无奈之下,王某额外支付了3000元,购买了其余50张底片。那么王某该不该额外支付这3000元来购买照片底片呢?
[评析]:本案涉及影楼底片的归属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理论,只要是独立完成的作品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摄影师按下快门并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拍摄对象的客观形象,由此产生艺术作品,这个过程凝聚了摄影师的创造性劳动,摄影师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摄影师能否享有著作权仅仅取决于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摄影活动是否属于营利行为无关。基于顾客和影楼之间的服务合同,摄影师以顾客为对象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委托作品。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上是由委托合同约定的,但是由于我国摄影师和顾客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意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适用能力较弱,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涉及摄影服务的具体内容,几乎不对著作权的归属作专门的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受委托创作摄影作品的摄影师。虽然底片上载有顾客的肖像,顾客欲取得底片,依然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顾客在交付订金(定金)之前,应该先与影楼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底片归属于顾客所有。此种情况下,倘若影楼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无偿交付底片,顾客便可要求影楼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