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而是超过复议期限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可以对复议机关的逾期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无效。
但是仅凭此就可以认定逾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然是无效的吗?不尽然也。逾期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是违法的,但这个违法只是程序上违法,复议决定在实体上应该是有效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规定,申请人不服的复议决定不论是在复议期限内作出的,还是逾期作出的,均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若是申请人收到逾期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对逾期作出的复议决定予以认可的话,此时复议决定应当有效。
《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由此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违法失职行为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处理。而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就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不作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复议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经责令作出的复议决定,虽然超过了法定期限,当然应该是有效的,否则责令作出就没有了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