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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主张抚养费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14-08-05 11:21: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孙小某,男,2010年5月出生,系孙某(男)与钱某(女)的婚生子, 2012年3月,钱某与孙某因家庭琐事闹矛盾,钱某返回娘家居住,自此与孙某分居。2012年10月,孙某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原告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钱某的感情确已破裂被驳回。钱某与孙某分居期间,孙小某一直与孙某生活在一起,钱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2014年6月,孙小某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支付孙小某从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

  【分歧】对于此案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钱某不应支付孙小某的抚养费。孙小某起诉时,钱某与孙某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抚养孙小某,应视为夫妻共尽了抚养义务,而本案正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钱某应支付孙小某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钱某与孙某虽然保持婚姻关系,但至今已分居两年有余,在分居期间钱某对孙小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所以,孙小某有权起诉钱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请求权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与其父母婚姻状况无关。本案中钱某与孙某于2012年3月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子孙小某一直由孙某抚养,钱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孙小某作为原告向钱某要求支付抚养费是合法合理的,应受法律保护。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