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0月,47岁离异的周某为顾及自己在女朋友面前的面子,狠狠地殴打了为女友帮腔的刘某一顿,致其重伤,而在打斗即将结束时,现场的好事者又电话联系了受害人刘某的表哥吴某,吴某想为表弟讨个说法,不幸被侵害人周某用刀刺中腿部动脉,流血过多而亡。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周某作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508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救护车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8174.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结果: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具体协议如下:一、周某将其位于蚌埠市某小区房产作价35万元抵付给吴某夫妻,在该房产抵付之后,吴某放弃对周某4508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追偿;二、周某给付刘某18000元,吴某补偿刘某47000元,刘某放弃对周某9817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追偿;三、房产转移过户的一切费、税由吴某承担。
【执行】
案件经蚌埠中院指定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的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为银行按揭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一套价值约为40万元的旧房子)、一处银行存款18000元(该账户为银行扣按揭贷款所用)。对查询到的财产,我院及时进行了控制,又到被执行人家中,对被执行人的家庭状况进行了解,经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早年已离婚,带一个14岁的儿子和86岁的老母亲一起生活,周某因故意伤害罪刑拘服刑后,被单位开除,已无经济收入,老人和孩子的生活有周某姐姐照顾,在了解完情况后,承办人就案件的执行与周某的服刑及孩子的成长的关系进行了耐心的说明,并设身处地的为他们寻求解决办法,促使周某的姐姐积极配合,主动要求将其中一套房产交有申请执行人吴某夫妻保管。之后,我院又将被执行人周某财产查控情况及了解的家庭状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细致地解释执行的法律规定,耐心地介绍被执行人周某的家庭窘境,特别是子女抚养成长问题,深深地触及了为人父母的申请执行人吴某夫妇。吴某夫妇不仅理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处,也深深的理解了周某孩子成长的困境,在周某的姐姐杨兰将腾空的价值约为40万元旧房子要付给他们时,他们不仅自己作出了具大的让步,而去督促其侄儿即另外一名当事人刘某作出让步,促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陈法官,这件案件能执行到这个样子,凭心而论,我觉得是公平、公正的,虽然我们是被执行人,房子也被你们抵付给申请执行人了,但你们能一直以平和的心态对待我们,能为孩子着想,能为这个破碎的家庭着想,我们很是感动,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该担的责任我们要担。”至此伤害了3个家庭的故意伤害案终于划上句号。
【评析】
本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执行人被判无期徒刑的执行案件能够案件事了的根本原因是公开、沟通、互理、互利。
1、公开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控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告知,促使各方当事人面对现实。
2、沟通 针对本案财产少债务多现实情况,被执行人被无期徒刑的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充分说明了执行的客观困难,同时也被执行人家属说明了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及其子女的好处。
3、互理 即互相理解,因本案中刑事伤害的发生是偶发性事件,事件造成一死一伤一无期,各方都付出沉痛的代价,并都将继续承受家庭的不幸。为此,本院就耐心地分别向各方说服,双方从愤怒到平静再到理解,为和平解决奠定了基础。
4、互利 即相互之间都有利,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大家都可看的见,相互争执只能使各方利益都受损,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