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这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计算、给付等等。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死者的遗产,还是精神抚慰金?对此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在此想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为死者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是死者死亡之后产生的。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随着夫妻一方的死亡自然终结,婚姻关系终结之后取得的财产当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遗产形成的时间应当是公民死亡时或之前,而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获得的,两者的时间不一致,因此,死亡赔偿金当然不能算作遗产。
再次,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精神抚慰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精神抚慰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
那么,死亡赔偿金究竟应当如何定性呢?这也许可以从死亡赔偿金设置的初衷来探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设置的初衷是因为受害人的死亡,导致整个家庭收入的减少,为了弥补家庭成员因为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设置的赔偿项目。那么从死亡赔偿金设置的初衷也许我们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物质性的补偿,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死者本人因非正常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实际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是死者本人的一种权利,在死者死亡后这种权利可以转移。那么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归属可以参照遗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当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合理的分配死亡赔偿金。
在这里笔者想要说明的一点是,死者生前的债务人是否可以对死亡赔偿金提出偿还债务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债权人优先于法定继承人受偿,我国的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前必须以遗产为限首先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死者的债权人也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之一。笔者认为不妥,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来处理,但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却不是遗产,笔者在前文已经论述过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因为死者的非正常死亡给其整个家庭收入的减少而设置的物质性补偿,死亡赔偿金是法定的,是专属于人身的,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死者生前的债务人是没有请求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