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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与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之构建
——以y区法院三年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为蓝本
作者:张素玲  发布时间:2014-08-12 15:50:24 打印 字号: | |
  一、样本呈现:三年来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演逾烈之势。笔者以y区法院三年来民商事案件管辖案件为蓝本来作以分析。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及二审法院作出处理的概况

  2012年以来y区法院共收民商事案件总数4125件,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98件,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数86件,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数量为12件。在异议成立案件中有7件移送其他法院,3件被告撤回管辖异议、2件原告撤诉。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86件中,有64件上诉至中院,61件维持一审裁定,3件改变原裁定。

  从以上数字显示,可见,y区法院在2012年以来收案来看,有近2.3%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占总提管辖权异议的1.2%。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多种多样多数针对地域管辖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多种多样,虽然有原、被告双方已签订有书面合同的并且该合同已约定明确的管辖,被告为了拖延时间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有61件,另外,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者原告只知道被告的户籍地而不知道其经常居住地大有原告所在。这类案件占据总提出管辖权异议数的30%。

  3、律师代理案件数占总数的60%

  在Y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98件中有案件60%的被告有律师代理而被一审法院驳回的律师代理案件占65%。在民事案件中,案件实体部分应该说是错综复杂,但相当一部分应该说还是比较清楚的,对于律师就其业务来说应该并非难事,但恰恰往往是这些律师却选择了管辖权异议,即使管辖权异议得不到法院支持,但一些律师往往却选择了该路径。

  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据Y区法院涉及提出管辖权办案周期为48天,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平均结案时间为98天,其中最长的为202天,最短的为用时9天,处理管辖权异议时间长的多数是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为多个的,对于被告下落不明且又需公告送达文书的或者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为此,原告的漫长等待加之公告费用的支出,最后换来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到头来案件才得以进入实体程序审理。

  二、把脉问诊: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存在的现实解读

  1、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所用诉讼成本过底

  诉讼成本是指诉讼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过程中所应消耗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总合。根据现行诉讼费用的收费办法规定,被告在一审诉讼中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因而,造成被告在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便丧失了审慎的态度,由此可见,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所用诉讼成本过底。

  2、法院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未作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从17条-36条仅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不属该范围的处理原则规定,但未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未作限制。这就造成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理由被法院驳回,而其上诉理由得不到二审法院确认。Y区法院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就有86件被驳回,占总所提管辖权异议数的87%。

  3、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无惩罚措施

  在审判实践中,即便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不成立被法院驳回而针对该裁定当事人可以进行上诉,就是上诉后被二审法院维持。但对当事人来数并没有任何惩罚和损失,因而,却达到了某些当事人恶意拖延审判及执行的目的。

  三、问题的展望: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完善的构想

  (1) 实现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加以完善

  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所提管辖针对的是地域管辖,因此,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就移送管辖本身而言,是法院依职权进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当事人对此享有异议权,但对于不当移送,可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予以纠正,无必要在给予当事人异议权。就指定管辖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当事人是否对此有异议权,笔者认为不应对当事人就指定管辖权享有异议权持肯定的观点,指定管辖作为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法院审理。一方面对下级法院指导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受地方保护主义较少,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2)实现对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的收取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现行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所规定,对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的成本几乎为零,而其所取得的“收益”却是对诉讼时间的拖延、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为被告赢得了时间和利益,因此,被告可以利用该段时间进行财产的隐匿等行为,为此,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目前,随着诉讼费用的大幅度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人却选择了司法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路径,从近几年来审判实践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廉价、快捷、便利的诉讼不仅不可能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一切纠纷,也难以解决司法和诉讼本身的难题。因此,对于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可考虑按照诉讼费用的比例收取一定费用,尤其,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被法院驳回的案件,而结果又被二审法院维持的应加大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诉讼费用的收取。因此,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就会更为审慎和考量诉讼成本,这样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一部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以达到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逐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动性

  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慎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但要求每一位法官都具备又谈何容易。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笔者曾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张某某在某商店经营鞋,与被告沈某、刘某存在长期的业务关系,但因双方交易多年,双方也非常信任,为此,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双方纠纷的管辖也未作约定。自2010年5月起,被告二人从原告处进货后,仅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长期拖欠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诉至Y区法院,并提供了货单及欠条。但在答辩期的最后一天,被告向Y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理由为刘某的住所地在E区,因本案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本案应移送至E法院审理。经Y区法院审查:张某某与被告沈某、刘某(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长期在Y区经商,且被告在E区购置了房屋,但被告沈某、刘某长期在Y区生活、居住。由此可见,本案应属Y区法院审理,但恰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将该案件移送E法院审理将会大大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可见,被告向Y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是为了拖延案件的审理。向上述案件不难发现,管辖权在Y区法院审理应该很容易判定,作为法官应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予加以有限规制。

  (4)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

  律师、法律工作者想方设法为被代理人的争取利益应该值得赞誉。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中,对于管辖权非常明确的案件,有的当事人向法官承认是代理人建议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为此,提供法律人的职业素养方面更为重要。法院可建律师、法律工作者诚信档案,在案件审理当中发现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可向律师所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令其改正。

  结语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制度是人类行动的产物。有时甚至“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民事诉讼制度,在防止法院滥用职权、平衡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设立的不完善。加之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导致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大量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也大大有损。因此,为防止滥用管辖权异议,应着眼于完善程序法,确立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及惩罚机制。实现管辖权异议案件收费制,加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成本,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提升法律工作人员的素养,建立健全档案。管辖权异议制度内容繁多,笔者水平、能力有限,仅仅谈些在审判实践中所见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素材。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