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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4-08-12 15:51:40 打印 字号: | |
  在实践中欠款纠纷案件的原告有时会提出欠款的利息诉求,那么原告的诉讼是否于法有据,其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中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法律也没有规定欠款应当支付利息,因此,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欠条不同于借条,欠条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产生的,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其中包括买卖合同欠款、工程欠款、未付货款、拖欠劳动报酬等等。欠款的双方也极少会约定逾期支付欠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逾期利息等等。这样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就于法无据,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款纠纷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偿付欠款,债务人拖延偿付欠款,实际上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那么债务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是支付欠款的逾期利息。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债履行上讲,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债权人履行完毕之后,债务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的履行付款义务,债务人拖延履行,如果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欠款利息,那么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务人迟延付款的行为肯定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明显的损失就是利息损失,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不同时间段还款对于债权人而言意义当然是不同的。

  那么,笔者在这里想要说的是,既然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欠款纠纷中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算,利率又该是多少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也就是说双方对于偿付欠款的期限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付欠款,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就应当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那么利息计算的标准应该是多少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垫资款的利息支付以约定为前提,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而工程欠款的利息,在无约定时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因此,欠款纠纷的利息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欠款纠纷中的利息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支付利息的依据是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利息的计算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