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连环撞击”,交警部门按两起事故处理并分别制作认定书,这时,各被告的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淮上区法院审结一起这类案件。
2013年2月的一天凌晨,张某驾驶一辆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撞倒受伤。该起事故作为连环撞的第一起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雨天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刘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一次事故几分钟后,刘某在地上又被由东向西行驶由石某驾驶的轿车碾压,致刘某进一步受伤。第二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保护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第二起事故发生,石某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采取有效措施,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伤情严重,住院数月,花费医药费30余万元,后来经过鉴定构成8级伤残。刘某遂将两辆轿车的驾驶员和车辆投保的甲、乙两保险公司等起诉到淮上区法院,主张各种损失合计近50万元。
审理过程中,石某驾驶的轿车投保的乙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应该分段处理,张某和其保险公司应当先在第一次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再与自己和石某按第二份事故认定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淮上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与张某、石某之间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而张某与刘某之间发生的第一起交通事故为其与石某发生的第二起交通事故创造了条件,系无意识联络的间接结合,属共同侵权。刘某受伤的后果也是两次事故共同导致的结果,但原因力之比例无法确定,也就是每次事故给他造成哪些伤、产生的多少损失无法确定,所以,法院对刘某的各项损失判决由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两车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考虑到刘某在事故中本身的过错,应由其承担10%的责任,同时,考虑到张某在两次认定中均有过错,而石某驾车在第二起事故中的碾压行为对刘某的伤害远远大于第一起事故中的碰撞,所以法院认定其余90%的赔偿责任由两车的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45%。
宣判后,乙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述确定的赔偿责任没有发生变化,仅对涉及乙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一定调整(一审时两保险公司均主张非医保用药应由投保人承担,甲保险公司提供证据充分,而乙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不足,法院依法没有采纳乙保险公司的意见,二审时经过调解乙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