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因未按生效调解书规定的日期履行而多支付了6000元赔偿金,教训可谓深刻。
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邵某和被执行人张某原是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在一次室内作业中,邵某因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受伤,失去了两根手指头。邵某出院后,张某只是象征性的给付邵某2000元钱表示慰问,但只字不提医药费和赔偿的事。无奈之下,邵某将张某告上公堂。经怀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某于2014年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邵某14000元,如逾期不付按20000元赔偿。
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日期到来后,张某仍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邵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情,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张某,责令张某履行。张某先是谎称自己在外地,等回家就去法院处理此事,后来干脆连电话都不接了。执行法官决定对张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边查封了张某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一边紧锣密鼓的对张某和其妻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当得知张某在某乡镇的农村商业银行有数万元存款后,执行法官立刻驱车前往扣划了张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
得知自己的银行存款被法院扣划,张某第二天就赶到法院“质问”法官为什么扣划自己20000元而不是14000元。当执行法官告知其缘由,并指出这是依据生效调解书对失信人的惩戒时,张某无言以对,后悔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