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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金融执行案件的思考
作者:岳增雁  发布时间:2014-08-15 11:09:15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07年8月11日,蚌埠市中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楼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期限为2007年8月11日至2008年7月18日。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合同期限内被执行人仅偿还了部分利息,余款一直未付。

  二、审判情况

  案件一审审理后判决,蚌埠市中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日内偿还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楼信用社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执行情况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蚌埠市中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2年1月9日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楼信用社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蚌埠市中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蚌埠市中泰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名存实亡,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担保资金与其所欠债务相比仅占很小的比例。而蚌埠市安联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背后有某区政府的影子。

  四、分析及对策

  本案执行的难点是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的执行无以为继。对于案件本身没多少可说的内容,但它是一个缩影,当前金融案件的执行难。              

  1、 造成金融案件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1) 被执行人偿债能力差。调查发现, 当事人经济状况不景气, 缺乏履行义务能力是导致胜诉案件执行难的根本性因素。许多企业或由于先天不足, 或由于经营管理理念落后, 或由于产品科技含量低、 竞争力弱, 生产经营每况愈下, 有的仅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 对巨额银行债务只能采取一个“ 拖” 字; 有的被执行单位已处于停产、 半停产状态,仅能以出租房地产、 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得到的收益发放职工工资, 偿还部分债务; 有的被执行单位早已处于歇业状态, 或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不知下落, 难以执行。

  (2) 行政干预多, 致使有望执结的案件久拖不结。法院在执行金融诉讼案件中, 经常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干预。从地方政府来说, 稳定高于一切, 地方政府常担心案件执行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 影响到企业职工就业, 甚至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在牵涉社会稳定时, 地方政府就会出面干预胜诉案件执行。

  (3) 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粗放, 给胜诉案件执行带来一定难度。一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订立合同时, 未能设立有效的风险保证, 对抵押担保的设立审查不严, 存在先天性缺陷。有的用家庭共同财产担保, 处理财产时权属难于界定; 有的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 如国家机关的担保,贷款企业之间相互担保、 交叉担保, 这些担保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 必将产生“ 多米诺骨牌” 效应; 有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 对企业特别是企业的抵押担保物品监管不力, 致使抵押财产被对方转移、 隐匿。二是执行贷款“ 三查” 制度不够严格。部分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 未能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调查, 对其生产规模、 经营情况、 市场销路不甚了解, 盲目发放贷款; 有的金融机构在被执行人到期不能偿付贷款时不仅不依法追讨, 反而继续放贷, 甚至违反规定允许被执行人以贷还贷, 从而造成债务数额增大、 债务历时过长, 关系错综复杂。三是部分经办人员认为, 这些案件都是以前信贷人员造成的, 和自己关系不大, 没有必要投入太大的精力, 因此在与法院联系时不够积极主动, 往往把起诉书往法院一丢就以为万事大吉, 自己已经尽职尽责了, 不能主动提供案件线索, 有时甚至错过最佳执行时机。

  (4) 社会信用环境差, 法律意识淡漠。当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完善, 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各种传统习惯做法等仍然在发挥作用, 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 相互拖欠、 不能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现象经常发生, 社会信用环境比较差。有的案件尽管法院已判决, 但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 赖账不还、 寻找政策漏洞等方式, 千方百计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2、 解决对策

  (1) 金融机构要主动、 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 银行要正视现实, 有选择地进行起诉, 特别是对无财产企业进行起诉要特别慎重, 防止“ 赢了官司输了钱” 现象的出现。其次, 在胜诉案件未执结前, 各银行要明确专人, 落实责任制, 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法院配合, 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 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 及时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提高执行效果。第三, 加快企业、 个人资信征信系统建设进程, 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 确保贷款安全。

  (2) 采取集中专项清理、 异地交叉执行、 成立专门组织等办法, 加大执行力度。在目前执法环境尚未彻底改善、 金融案件执行难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前提下, 为有效提高胜诉案件执结率, 使胜诉案件未执行情况在短期内得到好转, 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法院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一次胜诉未执结案件集中专项清理, 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配合, 通过通报被执行人账户、 资产, 实行“ 三不” 制裁等措施增强金融机构整体合力, 提高执行效果。二是对金融案件实行异地、 交叉执行。目前, 胜诉金融案件得不到执行的重要原因是行政干预比较严重, 异地、 交叉执行可减少干预, 加大力度, 提高效果。三是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组织, 有计划地进行清理。针对目前胜诉未执行案件主要为金融案件的实际情况, 可考虑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组织, 专门负责金融案件的执行。

  (3) 加强信贷管理监督。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 自主决定贷款发放; 要建立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 明确贷款责任, 强化贷款管理; 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特别是要防范信用意识较差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来源:龙子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