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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乙之子能否代位继承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4-08-18 17:00: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某甲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有兄某乙及弟某丙,某乙先于某甲死亡,现某乙之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位继承某甲遗产。

  【分歧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某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中,其哥某乙又先于某甲死亡,所以乙之子可以代位继承某乙应继承的份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乙之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的条件,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法条可知,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成立:一是代位继承只能出现在法定继承中,遗赠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二是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三是被代位继承人要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当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则其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此时是转继承而不是代位继承;四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享有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其他亲属如兄弟姐妹、配偶等均无此权利。此处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和养子女和被继承人的生子女,而且代位继承不受辈分的限制;五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六是代位继承人不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位继承人都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其实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只是有人凭感觉想当然地自认为代位继承也“理所当然”适用第二顺序继承人。但是,在我国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第二顺序继承人不适用代位继承,本案中乙之子也即无权主张代位继承某甲的遗产。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