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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子湖区法院多措并举预防消极执行
作者:罗向鸿  发布时间:2014-08-20 13:12:2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就消极执行展开调研,并结合实际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预防消极执行现象的发生,有效提高执行案件结案率,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是坚持每月例会制度。执行局每月专门抽出时间召开例会,要求全局干警参加。在加强执行干警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时,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并通报上月工作情况及布置本月工作,纠正在工作中存在影响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消极行为,提高执行干警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避免产生消极、厌烦情绪。

    二是实行预警制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地缩小执行干警的消极执行空间。主要是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体系。由执行局局长负责对所有案件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催办。信息管理员则具体负责向案件承办人发出超期预警通知,承办人需提出不能执结的理由,书面报请局、分管院领导审批。以此来提醒执行干警程序意识、时效意识,避免产生“抽屉”案的现象。

    三是推行“诸葛亮会”制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为了帮助每位执行干警提高工作的积极性,针对案件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采用“诸葛亮会”制度。执行局局长亲自召集全体执行人员共同研究对策,集中集体智慧,制定周全解决方案,防止执行干警因遇到困难而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案件久托不执。

    四是完善执行监督制度。不断强化社会监督,着重让社会监督融入到执行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公布院领导和执行局投诉电话等形式,方便社会各界和案件当事人对执行人员廉洁办案情况全程监督,对办案人员的各种消极执行行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短信、与领导面谈等形式投诉,并可以申请更换承办人。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工作。

    五是严格奖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行人员奖惩考核制度,完善执行工作约束机制,认真推行执行案件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从数量、质量、效率、效果、作风等五个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科学评价,把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纳入绩效考评范围,量化考核执行人员的实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升任用、交流换岗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执行干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