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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除
作者:常照  发布时间:2014-08-29 15:29:15 打印 字号: | |

    1、死刑废除理论  

    自从西汉文、景时期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主的刑制改革之后,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不断发生主张恢复和反对恢复肉刑的争论,此起彼伏,形成了好几次高潮。但是,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为今日关于死刑废除理论是来源于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废除死刑的观点一经提出,在当时的欧洲大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的利弊展开了长达200年至今无休的死刑存废之争。

    2、死刑存废的评述

    从历史上考察,在死刑存废论争之前的封建专制时代,是死刑在刑法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死刑存废论争的最大历史功绩即在于,无论是死刑存置论者还是废止论者,都无一例外的对封建制度下死刑的残酷性和不人道性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从而使一些国家和地区废止了封建时代野蛮残酷的死刑执行方式,代之以单一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并进而缩小了死刑罪名范围,并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的死刑废止或限制实践。

    死刑作为一种刑法现象,是与其他刑法现象相伴而生、相依而存。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其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死刑的存废。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不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抽象地谈论死刑废除正是死刑存废争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是盲目随从废除呼声行为的最大弊端。

    3、传统文化对死刑存废的影响

    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即便是1893年的陈虬,其批判死刑仍是以“伤天地之和而致阴阳之乱”的中国传统观念为立论基础,而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等思想相去甚远。加之“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赞同保留死刑的就会大有人在,这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