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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14-09-02 16:32:4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年8月,蔡某因生意需要向刘某借款80000元,蔡某在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蔡某未能如期还款,刘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而起诉时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生意亏损严重,为逃避债务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致使相关应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原告基于多种原因撤回了起诉。2014年6月,原告通过多种途径得知被告已回家,于是6月中旬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答辩称,两年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依法不应向刘某归还借款。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诉讼时效已过。理由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刘某虽于201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后又撤诉,依据“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 的民事诉讼法法理,原告撤诉视为撤销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撤诉产生了等同于未起诉的法律效果,因此,从撤诉之日起,其权利义务回复至起诉前的状态。由此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被撤销,诉讼时效不因曾有的诉讼行为而中断,所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被告的答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观点二:诉讼时效未过。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就本案而言,“提起诉讼”行为一旦发生就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而撤诉不应当视为自始未起诉,提起诉讼后,不论撤诉与否,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即不可恢复。刘某提起诉讼本身就已经说明其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也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撤回起诉,因此,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不应视为未起诉。起诉后撤诉,诉讼时效仍然中断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念,从关于诉讼时效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来讲,都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且这种理解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相一致。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