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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作者:周建媛  发布时间:2014-09-02 16:44: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邵某(女)与潘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日,邵某以对某县民政局及某乡人民政府为其与潘某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不知道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潘某的结婚证。2014年7月31日,第三人潘某当庭书面提出管辖异议,那么本案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呢?

  【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第三人潘某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一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第二对于“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主体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包括收到人民法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的第三人。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至此似乎可以得出本案第三人潘某有权提出管辖权意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本案第三人潘某未在法定期间内,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管辖异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对行诉解释第十条的解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参加诉讼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无异议。”据此,本案的第三人潘某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