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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互诉讼 审理执行齐调解
作者:李恒  发布时间:2014-09-04 10:34:5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禹会区法院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崔某于2010年进入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在工作期间某汽车销售公司未与崔某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交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崔某在维修事故车时私自与车主协商买下事故车,维修后出售。同年2月,崔某因与公司产生矛盾辞职,随后崔某诉至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赔偿其损失。经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崔某31000元补偿费。调解书生效后,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按时履行,崔某申请强制执行。

 

    禹会法院立案执行后,某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崔某违反公司规定私自购买事故车辆,给公司造成损失,崔某应对公司进行赔偿。承办法官向该公司解释,崔某因违反其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公司并不能因此而拒绝履行生效调解书。该公司随即又表示可以将执行款交至法院,但担心另案起诉崔某后,崔某无力履行。经协商,公司将执行款交至法院,并同时由法院立案庭对该执行款进行诉前保全。后双方在另案诉讼过程中达成协议,崔某自愿放弃受偿5000元,公司不再追究崔某责任。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