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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会法院:执法为民 群众点赞
作者:李恒  发布时间:2014-09-16 16:35:0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禹会法院近日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5月,康某将其所有的挖掘机租赁给承包工程的王某某使用,约定使用至工程结束,租金31850元。工程结束后,王某某未向康某支付租金。康某多次催要,王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康某无奈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解王某某与康某达成协议:王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至2014年1月28日前向康某支付15000元,余款16850元于2014年3月15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康某10000元,余款21850元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康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联系王某某,王某某称工程款未到位,暂无能力履行,待工程款到位后再支付给康某。承办法官向王某某说明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后果后,王某某请求法院宽限至端午节,端午节后王某某向康某支付了20000元,仍有1850元未付。对此,王某某称康某到工地要租金时曾带走一个发电机,因此将1850元扣下。康某则表示带走发电机是因为第一次与王某某合作时,王某某欠其2000元用发电机抵债。最终,王某某向康某支付1850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事后,康某为表示感谢送来锦旗,并激动的说:“为了三万余元租金我要了一年多,耗费了许多精力,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