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消毒餐具收取使用费,侵权了!
作者:崔艳  发布时间:2014-09-16 16:57:43 打印 字号: | |

    现如今,亲朋好友聚会,多数选择在酒店、餐馆,经常会遇到使用密封包装的消毒餐具要收取费用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多数消费者见怪不怪,早已习以为常了。即使有的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因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但实质上,消毒餐具收取使用费,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5项)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7)项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9)项规定“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地说明了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是其法定义务。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知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餐饮经营者如何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进而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卫生的消毒餐具便是应有之意。因为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的餐具,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该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向消费者收取该项使用费无法律依据。

 

    再次,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即使经营者通过张贴店堂告示或口头告知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了事先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欠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也不合理。

 

    综上,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餐饮经营者应自觉履行法律的规定,停止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能。消费者就餐遇到强行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时,不应再忍气吞声,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