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由执行员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可以结案。上述内容即是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由于内容过于简单,加之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偏少,使得该制度在执行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执行和解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偏低,再执行率偏高。笔者根据执行实务,对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
1、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逃避债务
由于执行难这一普遍现象的存在,人民法院为提高案件执结率,把执行和解作为结案的一种方式,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管是否履行完毕,都可做结案方式处理。有的被执行人恶意运用执行和解这一法律手段,达到真实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在案件执行中,不少被执行人意图通过执行和解,拖延履行债务。当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故意不履行债务时,就会提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拖延执行;或假借执行和解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诉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诉累,以达到其内心真实的逃债目的。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也不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这样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负担,拖延执行时间,造成大量执行和解案件“和而未结”,造成申请人意见很大,甚至上访、信访。
2、执行法官“以和解代替执行”
执行和解目的是为了缓和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就可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将案件报结。由于执行法官在工作考核的巨大压力下,为尽快完成结案任务,尽量采取快捷的方式如自动履行、和解等方式结案,因此,执行法官在接手案件后,往往不愿做强制执行工作,而将更大精力放在做双方的和解工作上,通过各种方式做工作以促使双方签协议而结案。执行法官这种“以和解代替执行”的做法,带来的后果是 ,案件虽然形式上结案,但结果上并未结案,结果上处于“未结”状态,债权人的权益仍未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只能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样,损害权利人权益同时,也大大增加了法院执行工作量。有不少执行和解结案的案件,和解协议签订后,执行人员多次继续执行,甚至几年时间才实际履行完毕,造成执行工作局面的混乱,浪费司法资源同时,损害了司法权威。
3、执行法官借和解之名行调解之实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如何履行而达成的协议。在执行实践中,执行和解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调解的方式运行,类似于审判阶段的调解。绝大多数的执行和解案件,都是在法官积极主动的倡导下达成的协议,特别是申请执行人一方,可能是极不情愿情况下签字的。这种以法官为主导而签订的协议,事后未得到履行时,会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一种被法官“欺骗”的感觉,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
4、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规范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构成要件及内容、效力等方面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和解协议缺乏应有的保障履行机制。由于和解协议内容的不规范,使得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不同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内容的认识上有不同,从而对案件的履行产生不同影响,有时分歧还很大。通常认为,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能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在执行实践中,有些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超出了原文书内容的范围,甚至附加了其他履行条件及内容。这样的协议,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法律权利的处理,一旦先前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能履行,新的纠纷就会产生,导致法院执行不能,当事人质疑法院和解协议的效力,使得执行法官陷入执行两难的境地。有的案件,执行法官在主持双方签订协议时,把握尺度太宽,对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较长,几年甚至十几年履行期限的,仍然予以确认。还有些案件,由于执行周期长,当事人多次达成和解协议,多次未实际履行,又多次和解的,最终使得案件久拖未结。
5、执行和解的次数没有规定
案件执行过程中,尽管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法律文书的效力,但它毕竟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原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重新处置,可能是当事人因为原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在现阶段难以履行,而意图用和解的方式希望的得到有效履行。但法律未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强制性规定,使得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制度保障。从而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履行态度不严肃,履行意识淡薄,甚至将执行和解当做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的一种手段,对债务的履行采取能拖就拖的手段,拖一天算一天,时间长了,即使有能力偿还也不愿清偿。有的当事人在双方签订协议后,而不积极履行,又重新提出新的和解方案,使得执行和解协议反复多次签订。由于案件执行过程太长,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法院丧失执行的最佳时机。
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制度的完善,执行和解制度也必然需要根据执行工作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只要坚持依法执行、和谐执行的理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执行和解的方式方法,丰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相关内容,即能够纠正、弥补执行和解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