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伍先生的女儿与路明结婚时,路明向伍先生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路明将这笔款作为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按照原来的计划,这笔贷款由女儿女婿按月偿还。可是小夫妻俩婚后经常吵闹,两人都不管房子的事情,贷款只还了半年。伍先生和老伴只好帮忙还贷,这一还就是二年半。现在,女儿女婿正在协议离婚,女婿竟然提出要分割房子。这房子的首付是路明向伍先生借的,三年的按揭款路明夫妻只还了半年。这套房子女儿女婿基本上没花多少钱,可女婿却想分割房子。
问题:如果伍先生的女儿女婿离婚,这套房子应该属于谁?
解答:房子归谁所有,不是看谁出了购房款。而是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这套房子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便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附着在房子上的,除了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夫妻共同债。路明出具的借条,写明是伍先生借给他30万元,这笔钱是婚后所借用于房屋首付,所有以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心庝女儿,伍先生为他们偿还了二年半的房贷,显然不是赠与,只能认定为无因管理,就是伍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女儿女婿的利益免受损失,主动偿还贷款。由此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也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他们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偿还这些债务。
现在,伍先生可以要求用房子来抵消他们的债务。如果路明坚持要分割房子,就要等到他们离婚时,让法院来判决。路明向伍先生借款30万元,伍先生还帮助偿还了二年半的房贷,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归伍先生的女儿所有,同时共同债务也有她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