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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问题研究(三)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4-09-23 17:19:13 打印 字号: | |

    三、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手段或方式

 

    新刑诉法规定了两种程序补正的方式:一是进行必要的补正,二是进行合理的解释或说明。但对于这两种补正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手段,则缺乏具体规定。因此,需要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对于此处所规定的“补正”,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对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所作的证据笔录进行必要的修正,包括对笔录内容的增加、删除或者修改,办案人员通过对证据笔录作出必要的修改、增加或者删除,尽量对原有的程序瑕疵作出弥补。二是重新实施特定的侦查行为。

 

    新刑诉法规定了多种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言词证据等等。非法的物证、书证与非法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有着很大的不同。非法言词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可以通过办案人员重新讯问、重新勘验、检查而得以补正的,而非法的物证、书证由于其不可替代性,重新搜查、扣押已经不可能,所以对于非法的物证、书证来说,重新实施侦查行为这种补正方式是不适用的,非法物证、书证的补正情形仅限于对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所作的证据笔录进行必要的修正,包括对笔录内容的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以上述6种非法实物证据补正的情形为例,仅第3种情形可以由侦查人员对笔录内容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以使审判人员相信该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对于实物证据的补正方式,更多的情形应当是要求侦查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所谓“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是指办案人员对于实物证据取证过程当中的程序违法的行为作出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即办案人员对那些因为时过境迁而无法补正的实物证据所作的情况说明。特别是那些没有必要重新实施侦查行为,或者重新进行侦查已经不具备现实条件的案件,由办案人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就成为一种必要的补正手段。

 

    以上述几种情形为例,侦查人员需要对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如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未经同意进入公民个人住宅进行侦查这种情况下,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就侦查时是否存在“紧急情形”作出解释和说明;“毒树之果”的情形应当对获得的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作出合理解释;证据内容的真假存在疑问的情形,应当对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与案件的关联、客观性等方面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而获得的实物证据,因违反法定程序而需要补正的情形,侦查人员应当就为什么应当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技术侦查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形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一旦侦查人员不能对自己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时,该实物证据就应当被排除,不得被用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