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代彩礼相当与纳征,是六礼中必不可少一礼。娶媳妇男方送彩礼,嫁闺女女方要陪嫁,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
案例:张先生和曹女士结婚已有二年,在登记结婚前,张先生出了2万块钱的彩礼给曹女士,同时曹女士置办了2万元嫁妆嫁妆。婚后他们经常因为一些家庭事务发生争吵,现在他们因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了。张先生要求曹女士的返还彩礼,曹女士亦要求张先生返还嫁妆,认为嫁妆是其个人财产。
笔者观点:
(一)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千百年来,这种封建礼法已在我国民间根深蒂固,并逐渐演化成民间习俗,代代相传,在我国乡村至今仍普遍存在。
彩礼的法律属性。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所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没有婚约就没彩礼的存在。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是缔结婚姻。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当将彩礼返还。因此、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嫁妆是指新娘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这是由女方娘家支付的,但嫁妆究竟是送给婚后的婆家还是专为婚后的女儿准备的却因情况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是给新郎及新郎家庭的,也可能全部或部分是专为女儿婚后准备的。
关于嫁妆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女方亲属陪送的“嫁妆”行为性质也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嫁妆作为娘家的礼物赠与新娘的东西,既是恭贺也是备日后生活之用。 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求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