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4年9月18日,怀远法院通过县财政局协助,将一单位拖欠的十万元工程款扣划至法院账户,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8年11月,怀远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怀远某卫生院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卫生院办公大楼。办公楼建成交付后,经过结算,卫生院欠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十万元,并由卫生院出具了一份十万元的欠条。后经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催要,卫生院以无钱为由拒付。2014年2月,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卫生院偿还工程款十万元。法院判决卫生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十万元。因卫生院未按期履行,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卫生院院长,让其自动履行义务,但卫生院院长表示,现在卫生院的所有收入都收归县财政局管理,卫生院本身在银行无开户,所有收入、支出全部由县财政局负责。得知该情况后,执行法官及时向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带领执行局长和执行法官多次到县财政局协调,同时又通知卫生院院长到场配合。在法院领导的不懈努力下,在县财政局领导的大力协助下,2014年9月18日,县财政局终于将十万元工程款从卫生院的财政账户划入法院执行账户,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