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单某(男)与陈某(女)是多年的小学同学,后在一次聚会中重逢,并谈起了恋爱,一年后两人准备结婚。因陈某是独生女,家境殷实,而单某家庭条件不好,所以女方要求单某入赘女方。但是单某的父母不同意儿子入赘女家。2013年1月1日,单某不顾家人的反对与陈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将户口迁入了女方家。婚后,单某虽不与父母一起生活,但每逢节假日都回家看望他们并给他们生活费用。2014年3月、5月,单某的父母先后去世,留下遗产有存款14万元和房屋一套。分割遗产时单某的姐姐和哥哥说单某落户女方家,现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
分析:争议单某是否享有继承权?
入赘,即男子婚后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俗称招婿。男方入赘女方家并不意味着结束了其与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意味着男方丧失了其对生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除非生父母有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留给特定人。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结婚后自愿选择落户女方家生活,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虽然父母反对,婚后单某也不与父母一起生活,但每逢节假日都回家看望他们并给他们生活费用,依法履行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单某的父母先后去世,不存在相互继承,而且单某父母去世前没留有遗嘱,因此他们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单某与他的哥哥和姐姐都享有对其父母的法定继承权。对如何具体继承父母的遗产以及继承份额,我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据此,单某的继承份额可以和哥哥、姐姐先行商量,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据法律对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