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五岁的徐小某在自家门口玩耍时被邻居张某饲养的狗咬伤。徐小某的父母找到张某要求赔偿,但张某认为自己无责任,拒赔。后多次经村委会协商均未果。徐小某医治期间张某也未去探望。徐小某的父母气愤之余遂一纸诉诉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徐小某因被狗咬伤所受的精神损害费。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费。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计量,无法像财产损害那样使其标准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徐小某被张某的狗咬伤是事实,但并未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原告徐小某可以起诉张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客观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但精神损失还达不到赔偿的程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费。结合本案,由于张某未对自家的狗进行妥善管理,致使徐小某被咬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应当对其饲养动物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张某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这里指的是“一般不予支持”。在一些侵权案件中,虽然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难以看出,原告所受人身伤害虽然不是很大,但对精神上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进行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