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感情不是确已破裂,又没有调解和好,这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是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在这种前提下其实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实质区别,两者是等同的,笔者在这里想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从民诉法的理论出发,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告诉什么法院审什么,离婚案件也不例外,法院的判决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也不能漏判,当然调解除外。如果原告仅仅起诉离婚,而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一项就是要求离婚,法院在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是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和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笔者认为是没有实质区别的,两者是等同的。但是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止一项,包括诉请离婚,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此时若只是判决不准离婚恐怕有漏判之嫌,法院的判决没有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做出处理。可能有人会指出,原被告是否离婚是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前提,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使得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失去了前提,既然原被告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当然谈不上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确从逻辑上这样分析不错。但是从判决书的表面上来看,判决书的主文没有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处理,不符合前面所说的判决书的主文应当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并作出处理民事诉讼法法理,涉嫌漏判。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笔者认为,如果原告仅仅起诉离婚,法院在查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是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也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原告诉请离婚的同时一并要求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判决不准离婚,这样不完整不周全,有涉嫌漏判之嫌,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