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及我国汽车工业实力的增强,我国汽车数量及人均汽车持有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亦直线上升,危害着整个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生活。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规定,跟现实情况存在脱节,未能更好的从法律层面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现行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法定刑量刑档次,指出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第一个法定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第二个法定刑档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第三个法定刑档次,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现行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定刑标准过于概括化。三个档次的法定刑,给予了裁量的自由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一定程度上,并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的交通肇事罪都是被判处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保险公司和行为人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进行足额赔偿之后,行为人基本都被宣判了较轻的刑法。这样的刑法对交通事故违法者的法律惩处与震慑是有所欠缺的。
再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中也存在缺陷。危险驾驶罪中的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并没有将吸毒后驾驶、滥用药物驾驶以及严重超载驾驶等行为涵盖进来。然而,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同样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同样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后果,亦同样需要刑法的手段加以规制。
因此建议关于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量刑标准,应根据罪行形态,社会危害性,进行适当的细化,可以效仿美国的的刑法量刑标准。再者,应完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扩大危险行为范围,合理设置主刑,以及适当增加附加刑。
每年交通事故都带给社会财产巨大的损失,及给社会大众们带来灾难性的痛苦与伤害。如何完善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是刑法迫切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大众的迫切需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