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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许可案件应如何处理
作者:陈秀明  发布时间:2014-09-29 14:42: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6年9月20日,张信芳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占用二间宅基地建住宅。2006年12月7日某县人民政府批准了张信芳的申请,同意占用宅基地98平方米。2006年12月2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向张信芳颁发了某(县) [2006] 集准字第120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自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张信芳哥哥张信法得知此事后向相关部门举报、信访、诉讼。2008年7月3日张信法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某县人民政府同意张信法占用原批给张信芳的宅基地98平方米建住宅,并于2008年9月25日向张信法颁发了某[2008] 集批字第2332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自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

 

    2010年10月1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某国土资[2010]90号《关于撤销张信芳的<怀字2006第1209号某某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决定书》决定对颁发给张信芳怀字2006第1209号《某某市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及建设用地批准书予以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的规定,因马朝英系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了该行政许可,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获取的行政许可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被告怀远县国土资源局在发现其向马朝英颁发的怀远(县) [2006]集准字第120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存在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且设定的有效期已届满,应依据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注销向马朝英颁发的怀远(县) [2006]集准字第1209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不应予以撤销。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