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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不及时过户 肇事执行原车主
作者:钱济平  发布时间:2014-10-15 16:41:5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怀远法院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原车主张某与实际车主杨某进行车辆买卖时,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强制扣划了原车主张某的银行存款,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2年11月,张某将一辆四轮拖拉机卖给杨某搞运输,双方未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3年6月,杨某驾驶四轮拖拉机在怀远县唐集镇境内将童某撞伤,童某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等28000多元,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童某将原车主张某与实际车主杨某告上法庭。2014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杨某赔偿童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8000余元,张某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杨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2014年9月10日,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怀远法院通过蚌埠中院司法查控平台查询到张某在怀远农业银行有存款4万余元,执行法官迅速作出裁定,于2014年10月9日将张某的银行存款18000元扣划,至此案件执结。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