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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公平视野下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作者:李丽  发布时间:2014-10-15 16:55:32 打印 字号: | |

    当今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城乡环境权不公问题,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不和谐,也反映出人与社会的不公平,其实质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是人与社会的失调,是社会不正义的表现。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解决好农村环境污染和城乡环境权不公问题,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一环,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农村环境污染的防治,实现城乡环境公平:

 

    一、转变二元化观念,把环境公平理念作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基本理念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非均衡发展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形势无法得到有效地改善。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要求,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重要的是让人们首先从意识上重视农村环境问题,用可持续发展观念对宪法以及环境法进行整合,在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中贯彻环境公平理念,以保障农村环境权的公平实现,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农村环境公平。

 

    二、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建立农村环境基金

 

    我国政府把环境投资的几乎全部都分配给了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地方的环境治理更受重视,城市的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环境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对农村的环境问题却没足够重视,一些基础设施没有资金启动,供水和垃圾处理等基本事项都难以保证,大部分垃圾未经处理,直接堆放到田头路边,甚至抛弃到沟渠、水塘,影响环境卫生和农村景观。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在于资金的筹集,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手段,通过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推进城乡之间的环境公平。一方面,在“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的指导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来源的重要方式,通过受益者的资金向环境受损者的流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环境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政府应建立保障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村的环境保护投入。由于过去几十年中的城市经济发展都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作为代价换取的,为了实现环境公平,政府应该通过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农村的环境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环境保护法规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对于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集中,缺乏一部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环境法,以有效的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问题,实现城乡权利的公平正义,这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

 

    四、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

 

   “农村工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工业文明发展的结果,当城市发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要带动和扶持农村的经济发展,城市的迁建污染企业,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可是,污染企业的搬迁不应该是原来企业的直接平移,而应该是通过企业改造,减少或杜绝污染的发生。但是在我国现实中却是,一些企业看到农村环境保护监管力度薄弱就直接把企业迁进村子,污染也是复制,更有甚者,看到农村监管执法水平低,排放更多的污染物,而农村为了致富也会答应这些企业。因此,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管理,实施统一的执法标准,保证城乡有同样严格规范的执法程序,加强监管力度,使那些为了规避污染搬迁的企业无机可乘。

 

    当今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城乡的和谐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好城乡在环境权利上的不公,实现城乡环境的一体化,维护好环境正义对于整体社会的发展,社会正义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