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裁判、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巡回审判是司法为民的最佳载体和直接体现,是司法公开的最好形式,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最佳途径。这种审判方式拉近了法官和人民群众的距离,强化了审判职能中的普法宣传作用,得到了农村广大干群的衷心拥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笔者认为要真正使巡回审判成为架起法庭与群众间“连心桥”,关键还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实践证明巡回审判开的成功与否固然与法庭的组织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要想把巡回审判的效果充分发挥出来是不可能的。他们的支持包括提供必要的场地、参会人员的组织、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的说服劝导以及巡回审判现场的秩序维护等。我们通过近年来几次大的巡回审判活动可以充分证明这种支持配合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在巡回审判的组织协调上、在巡回审判的目的和效果上都要和当地有关领导事前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在案件类型的选择上要有所侧重。巡回审判的案件一般选择当事人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或住所离法庭较远,交通不便的人员而且案件要在当地影响较大,极具普遍性的典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等案件;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或就地巡回审判能够促使双方调解解决的案件等。而对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以及涉及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和法官人身安全的保护,不宜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的,就不能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另外,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巡回审判。实践证明我们于2012年在龙亢农场社区开的一个在当地一起较有影响的校园伤害案件就受到了当地社区居民的广泛好评,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同时我们对巡回审判要统筹考虑,不宜一味地追求巡回审判、“贪大求全”,要量力而行,重点突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要把巡回审判和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因为组织一次巡回审判是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能把巡回审判和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效果更好。可以在事前就巡回审判过程中所涉及到某类案件印制专门的普法宣传材料,加深旁听人员对相关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的了解。如我们今年在徐圩乡永红村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庭审结束后,我们当场发放了近百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普法宣传资料,受到了现场群众的一致好评。同时还可以在庭审结束后,搞一些互动交流,鼓励现场参加旁听的群众当场提问,为他们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等等。
四是要做好巡回审判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庭审有序进行。在开展巡回审判前,法庭要对案件预先研判,对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做好预案工作,对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可争取院里多安排几名法警参与维持秩序,保障庭审安全。同时还要争取辖区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的协助。法官在开庭前还要要对法庭纪律详细讲解,防止群众庭审时大声喧哗、肆意评论、随意走动等破坏庭审纪律的行为发生。做好当事人的情绪稳控工作,防止当事人之间互相辱骂、殴打,确保巡回审判取得预期效果。
五是要切实贯彻“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巡回审判中,如时间允许应重点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尽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争取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也可现场邀请当地调解组织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协助参与调解,发挥方方面面的作用,争取调解劫案。但对于拒不调解或判决的社会效果大于调解的社会效果的案件,要依法判决,最好是当场宣判,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实践中,我们在巡回审理一起赡养案件中,有的群众就当场提出法庭为什么不对案件当场宣判,这样才能对其他不赡养老人的人和旁听人员起到极大的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这个建议应该讲对我们的巡回审判是很有启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