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复议前置,而后者不适用复议前置。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规定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指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的所有的权和使用权的确认行为。
众所周知,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有土地登记就是为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施登记的制度。综上可知,土地登记发证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适用复议前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条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一种依申请而为、不具有主动性的行政裁决行为,而非行政确认行为,故土地权属争议不适用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