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8月10日,因生意周转需要,王某向张某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王某写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 200000元整,于2014年10月30日归还。”2014年7月3日,张某要求王某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2014年10月30日归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因还款期限还未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没有合理的原因,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时,未到还款期限,但原告如果能提供被告王某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
笔者的观点: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作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