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虽然上述对于因果关系的哲学解读有其独到之处,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那些只是因果关关系的共性,我们不能把事物的共性当作事物的全部,法律因果关系有着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学者和大卫•休漠笔下所分析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首先,法律因果关系的原因不仅仅包括“事件”,还包括“持续的状态”;不仅仅包括事件的积极发生(实施)、积极的作为,也包括事件的没有发生(实施)、消极的不作为”。
其次,哲学上的,建立在自然界恒常顺序的不断重复出现基础之上的因果关系相对于纷杂多样的社会法律问题来说过于简单、抽象化。事实上,在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中一个结果与其单一的前提之间很少存在这样恒常的顺序。存在的总是一个结果和由数个前提条件组成的总体,所有这些前提条件的同时出现为产生结果所必须,因而肯定会引起结果的发生。
第三,法律因果关系并非一个单一条件就足以产生一个结果,而是多个条件总合的共同作用"不同的原因可以导致同一个既定的结果,例如食用缺陷产品、饥饿、医疗事故、车祸这些明显独立的数个原因都可以导致死亡结果的产生,这些原因可能会存在共同因素,而在被他们看作“同一”的结果中却可能发现有差别之处”。
二、侵权因果关系
相对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来说,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强调某一联系的特定性和具体性:即将侵权责任因果关系链中的某一部分特定化来讨论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可以借鉴哲学因果关系理论来进行研究,但是又不能将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等同于哲学因果关系。
具体来讲,侵权因果关系有以下几点特性:
首先,从研究目的来说,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研究旨在从结果损害回溯寻找原因,强调某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之间特定的、具体的联系,以达到发现责任承担者的目的。
其次,从研究基础上来说,“法律事实”的研究是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基石,法律事实要求只有适格于法律模式和框架的事件和行为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因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兼有客观性和主观性,而且研究的重点通常是其主观性。
第三,从考察的重点来说,在对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问题时不能简单的套用哲学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研究是围绕追寻何为对损害结果需负法律责任的原因展开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对因果链条的截取标准较之哲学因果关系对因果链条截取会受更多的主观因素的干扰。
总之,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在范畴上既有相交性,又有相异性。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既包括对事实(发展状况)的因果关系认定,也同时包括为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而进行制度设计时的妥协即公共政策上的考虑,而往往在政策上的判断与认定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适用范围。
三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和两分法理论
1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认为,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在适用时应区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审查其条件上的因果关系;如为肯定,再于第二个阶段认定其条件的相当性。即从结构上,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条件关系(conditio sine qua non)指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或,某种损害与原告的权益受到侵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条件关系是采“若无则不”(But一for)的认定检测法"条件关系这一阶段即为普通法上的事实因果关系,“条件关系”含有一定程度规范性判断。相当性,实际上是以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常见的两种现象之间所形成的因果联系观念为标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联系能否成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人们的因果观念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运用已为人们所认识到的客观因果规律来作为判断因果关系的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所得出的结论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从总体上看,大陆法秉承罗马法之精义,擅长法律逻辑的抽象及法学思想的演绎,其以自觉设计、构建清晰的立法成果取代了源于历史的、零散纷乱和漫无头绪的法律渊源。
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888年,德国弗莱堡大学的Von Kries教授认为,概率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以及社会学上的统计分析方法,也能在法律上适用。在德国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仍然广泛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只是为了避免责任过度严格,对该理论作了限定标准。日本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在“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上吸收了德国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发展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德国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成为通说,司法实践中也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
2 普通法系的两分法理论
从总体上说,普通法系以盎格鲁——萨克逊民族的司法习俗发展而来的英国中世纪法律为本源,始终沿袭着古老的由民众法官和陪审员协助解决争议的方法。普通法系重实用性和灵活性,将法律视为解决社会争端的手段,强调法律的救济功能,体现判例法和经验主义特征,遵循先例,法官判案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普通法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两分法”的思维程序,即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原因的认定是纯事实判断,考察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为引起原告所受损害的实际意义上的原因;法律原因的认定是价值判断(包括公平、正义和公共政策的考虑),研究的是被告因给原告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问题。有学者形象地指出:“事实上的原因”问的是发生了什么?而“法律上的原因”问的则是对它应当做什么?
四、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民法经历了从对前苏联民法的“单一继受”转自对外国民法的“多元继受及本土化”。
第一种观点,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继受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梁慧星教授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与必然性理论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且前者之“可能性”依“一般社会经验”,而后者“必然性”的“客观存在”,与人的认识无关。
第二种观点,以江平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继受普通法的两分法理论:先考察事实因果关系,即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然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权行为(或应由侵权者负责的事件)是否成为侵权人对由此引起的损害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原因作出判断。
第三种观点,以王利民教授、张新宝教授和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我国的侵权责任认定应结合大陆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普通法的两分法理论。王利民教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可以兼采相当因果关系说和两分法理论,必要的时候适当考虑立法的目的。张新宝教授认为:在认同两分法的前提下,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法律原因认定的基本标准,即采用史尚宽的观点(合理人应知、可知之情况以及行为人当时所知道的其他情况作为因果关系相当性之判断基础),认定法律原因的其他标准,如法规目的说的合理部分亦可以参考。杨立新教授认为: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应将大陆法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和普通法系两分法理论纳入其中。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完善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对哲学中偶然性与必然性合理吸收
正确认识哲学中偶然性与必然性的命题,对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从偶然性中发现必然性是科学认识的根本要求,在对偶然性的表面认识上,还必须通过理性分析去发现现象背后的必然趋势"从这个角度上说,因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总是在弄清楚“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发生”之后才是法律认定,所以在“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发生”这个阶段,哲学因果关系的判断原则是完全适用的。而这个之后的法律认定上的考量也并非是对于哲学因果关系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对哲学因果关系修正基础上的一种补正,从而使之在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问题的处理时更具实用性与针对性。
(2)建立相当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方法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难分优劣"我国对国外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继受,主要取决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学术土壤,即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一般方法的法律继受应考虑本国历史的、现实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立法与学理研究均以大陆法系为主要参照系,5民法通则6和侵权责任法(草案)体系采用大陆法体系的前提下,在完善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与原有体系有逻辑上的冲突,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完全采用普通法的理论来构建。借鉴普通法系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精华,将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继受好,并不断完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