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民间借贷四种类型及其逾期利息的计算
作者: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4-10-31 16:14:18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还款期限,可以是有息借贷,也可以是无息借贷。因此,民间借贷常见就存在四种基本类型:约定归还期限(有期)、约定利息(有息)型;有期、不约定利息(无息)型;未约定归还期限(无期)、有息型;无期、无息型。那么,应如何确定四种类型的逾期利息呢?

 

   (一)无期、无息型逾期利息的起算及其利率

 

    无期、无息型最为复杂,因为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出借人催告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应给予借款人合理期限。若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无期、无息型民间借贷需确定催告日时间及合理期限的期间。

 

    1.催告日的起算

 

    《借贷意见》第九条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则准许“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说明即使出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催告日期,该催告日也不能作为逾期利息的起算日,因为还需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还款期间。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催告日的话,则可有多个计算催告日的方法:如法院收到起诉状日、案件受理日、诉状副本送达日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催告日应以法院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较为合理。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之规定,催告日应为法院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的次日。

 

    2.合理期限

 

    何谓“合理期限”,并无一定的标准,当事人应依实际情况和社会一般观念加以确定。如果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采取要求借款人支付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因此,无期、无息型逾期利息的计算应自催告后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条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若主张逾期利息,则还需引用《借贷意见》第九条。

 

  (二)有期、无息型的逾期利息及其利率

 

    有期、无息型的逾期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逾期利息应自借期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条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若主张逾期利息,则还需引用《借贷意见》第九条。

 

   (三)有期、有息型的逾期利息及其利率

 

    有期、有息型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即逾期利息可按借期内约定利率计算,但利率不应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法条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合同法》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借贷意见》第六条。

 

  (四)无期、有息型的逾期利息及其利率

 

    无期、有息型的逾期利息,应自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按借款约定利率计算。因为未约定归还期限,所以只有确定了借期才能确定借款约定利息的利率是否超出标准。前文已分析催告日为法院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次日,因此,借期应自出借日至催告日止,以此确定借款约定利息的利率是否合法。

 

    法条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借贷意见》第六条。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