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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承租人可否向出租人索要拆迁安置费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14-11-07 14:55: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3年4月,张某租赁徐某的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张某一次性支付徐某两年的租金共计24000元。合同中同时约定,如遇拆迁等特殊情况,张某腾退房屋,根据具体情况,徐某退还张某多收的租金。2014年8月,徐某的这套房屋被拆迁,张某遂与徐某商量退还租金事宜。徐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每月1000元,8个月共计8000元退还给了张某。后,张某认为自己与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屋被拆迁,徐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自己又租了同型号的房屋,房租高于原来给付给徐某的房租,这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分一部分拆迁安置费给自己。

【分歧】对于徐某要不要分一部分拆迁安置费给张某,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分一部分拆迁安置费给张某。徐某把房屋租赁给张某,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屋就被拆迁,这已经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同时也给张某带来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所以拆迁安置费应分一部分给张某作为补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补偿费发放对象是因房屋拆迁而利益受到损失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在本案中,徐某是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徐某所有。本案中张某与徐某于2013年4月已达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对如遇拆迁等特殊情况已作约定且遇到拆迁时,徐某已退还张某8000元租金。所以,张某起诉徐某要求徐某分一部分拆迁安置费给自己于法无据。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中的徐某是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安置补偿费应属于徐某所有。

该案中,张某租赁徐某房屋时,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如遇拆迁等特殊情况,张某腾退房屋,根据具体情况,徐某退还张某多收的租金。此合同的签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合理,应受法律保护。事后,徐某也根据合同约定退还给了张某未到期的8000元租金。因此,张某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