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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衡平法的形成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4-11-12 15:55:35 打印 字号: | |

    英国衡平法的产生绝非历史的偶然,而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第一,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发展是英国衡平法产生的内在动力。十二世纪和十三世纪是英国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特别是羊毛业的兴旺,有力地促进了英国手工业、商业和对外贸易的繁荣。各种新的财产关系和非财产人身关系不断产生,与之相适应,新的社会关系亟需相关的法律来调整。新的经济因素孕育新的社会关系,这是英国衡平法产生的经济原因。

 

    第二,封建制度和封建政权作为“公平”、“正义”和“良心”的化身是衡平法内在精神的来源,是英国衡平法产生的政治基础。普通法作为国王统治民众的手段是与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的,它以封建王权的强大为后盾而产生。同样的道理,英国是一个封建基础非常牢固的国家,作为封建势力代表的王权更被人民看作是“正义”和“公平”的化身,并由王权所体现的崇高的品德而产生了衡平法。衡平法具有强制力并能与普通法相抗衡,原因就在于王权在人们心目中的强大和神圣,因为王权所代表的是英国的封建制度,国王审判案件都是以“公平”、“正义”的名义来进行。总的来说,英国强大且基础稳固的封建制度,王权的至高无上,是支撑衡平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第三,衡平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普通法的固有属性所引起的僵化和缺陷。

 

    首先,程序上严重的形式主义使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极为有限并且对案件的处理效率低。在普通法中,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取决于法律程序的事先规定,而非依赖实体法的规定。令状制度便是这一形式主义的主要表现。“令状”(Writ)是“国王所颁发的书面命令,上面有国王的签名。” 它是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令状接受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一种令状实际上代表了一种具体的诉讼形式。然而,在当时普通法诉讼中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规则是: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在普通法院起诉必须先得到令状。旧有令状及其所载的诉讼形式和种类被严格地固定下来,这些被固定下来的令状都是反映了旧的封建自然经济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人们很难从中找到适合新的商品经济的令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在普通法诉讼中,人们即使找到了适合自己起诉的令状,也未必能获得法律的救济。因为在这种极其呆板的形式主义之下,只要文字书写错误或者是出庭时间不合适,甚至是仪式的错误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哪怕是当事人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因此导致很多人有冤无处申。再次,和形式主义相联系,就是普通法诉讼费用很昂贵,“据载,在亨利三世时,申请令状所花费用以达诉讼总标的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还要花费各种各样的费用,造成讼费昂贵,这也成为当事人在普通法法庭进行诉讼的障碍。  

 

    救济方式的单一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行之有效的救济。法律被设置的目的之一便是保障权利的实现,然而,普通法的走向却在不断背离这一中心思想。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上,对于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所给与的救济方式只能是金钱赔偿,并且只是概括性判决。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是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非现实性的损害,则往往得不到救济。侵权行为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导致类似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法律的神圣逐渐遭到人们的怀疑,人们的合法权利亟需得到可靠的保障。

 

    所以,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并非历史的偶然,它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究其实质,它的产生只不过是是英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法律上的真实写照而已。1474 年,大法官破天荒以自己的名义(此前一直以国王的名义颁发)颁布了第一个衡平法令,这也是衡平法院独立的标志。可见,英国衡平法正是在简单商品经济已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得到新的法律保护,而具有严格诉讼形式和内容偏狭的普通法又难以满足的条件下应运而生的。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