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宇随父亲车某生活,母亲戴某每年给付抚育费2400元,但戴某三年来却分文未给,无奈的车某一纸诉状将戴某告上法庭。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件,戴某当庭给付了小宇三年的抚育费7200元。
2011年9月,小宇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宇随父亲车某生活,小宇的母亲戴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每年给付一次;小宇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凭票各承担50%。
三年过去了,当年五周岁的小宇如今已满八岁,但戴某给付抚育费的承诺却成了一句空话。其间,车某多次去戴某娘家催要抚育费,戴某以自己无收入来源为由拒付。
离婚后,车某又重新组建了家庭,并又生一女。车某觉得要负担两个小孩生活费用,有些力不从心。为此,车某以小宇的名义将小宇的生母戴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戴某每年给付抚育费3600元。
审理中,被告戴某承认,从2011年离婚后其没有给付小孩的抚育费是事实,但辩称,不是不想给小孩子的抚育费,是想等小孩子长大以后,再将抚育费全部如数交给小孩子。另外只同意按每年2400元支付抚育费,不同意增加费用。
双方为抚育费支付数额多少产生分歧,争得不可开交,承办法官告知被告戴某,其想法是不现实的,孩子现在只有8周岁,抚育费是供给孩子上学、生活的费用,如果要等将来一并给付小孩子,于情、于理、于法不符。
经过法官不厌其烦的从法律、情感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戴某给付原告小宇2011年9月起至2014年9月的抚育费7200元;被告戴某从2014年9月份起至原告小宇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给付原告小宇抚育费4000元,于每年的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小宇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小宇的父母亲各半负担。
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庭给付原告四年的抚育费7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