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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理论上的自助行为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4-12-17 16:41:52 打印 字号: | |

   自助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不断出现。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法院民事案件数量激增,众多的民事纠纷不可能及时的通过公共权力机关予以解决,自助行为作为私立救济的一种方式,应该说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它可以弥补公立救济的不足以及滞后性,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行为人的自助行为很容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必须谨慎适用。

 

    一、自助行为的法理基础及其地位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但是从法理上讲自助行为有其合法性,那就是法的公平和秩序的价值。社会秩序需要维护,法的公平的价值要得到保障仅仅依靠公立救济是不够的,往往还需要私立救济。自助行为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自己救助自己,自己帮助自己,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帮助,自我救济,那么它是在公立救济不能及时保障个人权利时的一种例外性的补充。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助行为绝不会成为权利救济的主流,而只是权利救济的一种例外性的补充。

 

    二、自助行为适用的条件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自助行为,但是却潜在的规定了自助行为。《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该条就是潜在的规定了自助行为,其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1、权利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自助行为适用的前提条件,从法理上讲,自助行为基于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是基于合法的请求权而产生的一种行为。

 

    2、来不及请求公立救济。前文已经论述过,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立救济只能是公立救济的一种例外性补充。自助行为之所以可以阻却违法性、不侵权,是因为有些情况公力救济保护不及时不全面需要私立救济予以补充,也就是说从时间的成面上讲,公立救济有其程序性和滞后性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在来不及采取公立救济,但如果不及时维护权利人权利,权利以后可能难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允许行为人采取自助行为。

 

    3、不采取自助行为,以后很难行使请求权。即使当时无法请求公立救济,只要日后有实现权利的充分机会,法律也是不允许行使自助行为的。毕竟,自助行为很容易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立法对此采取限制性的态度,但是为了平衡行为人的与他人之间权利的保护与侵害,又没有完全禁止自助行为。例如,债务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很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标的物,债权人的权利将因为债务人履行不能(标的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而丧失,或权利难以实现(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

 

    4、需采取恰当的方式。自助行为必须采取恰当的方式,并且必须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那么什么方式才是恰当的方式呢,由于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那么应该通过生活的习惯来判断。例如,一个人吃饭不给钱,你把他遗留在桌上的手机留置是恰当的,你把它挂在椅背上的衣服留置是恰当的,你把他捆绑起来关在储藏室就是不恰当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自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的存在着,但其实它行使的条件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应当谨慎行使。在行使自助行为之后,应当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毕竟自助行为只是一种应急的手段,不得已而为之,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行使自助行为之后,没有及时请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不仅不发生自助行为的效力,权利人还有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