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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日里的温暖
作者:王太胜  发布时间:2014-12-17 17:01:07 打印 字号: | |

    啊,今天开庭呀,我们忘记了,开庭就不去了,但我们对原告的证据有异议。原告方已到庭,被告无人出庭,我习惯性地拨通了未到庭当事人的电话。

 

    这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件。被告方浙江某市一家企业在收到原告诉状和证据后,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两张供货单有不明显的改动,询问代理人,其也说不清楚,后向原告的经办人核查,讲改动是被告收货人改动的,原告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对此,我未机械性地就按办案、缺席判决,在向有关领导汇报后,决定到被告处核查。

 

    次日早晨7点,我与书记员踏上了去往被告处的路程。当我说明来意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先是一惊,后是感动连连:没想到呀,你们的这种精神,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我们应该去开庭的。还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并委托了一名代理人。

 

    在与原告电话联系后,我又与被告的代理人赶往原告处。一路风尘、一路颠簸,一种责任、一份爱心,最终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此时,已是晚上8点。

 

    自己的一点付出,让当事人感到了公正,曾经的纠纷化作和谐。入冬的傍晚冷冷的,我心里却暖暖的。

 

来源:蚌山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