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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衡平法的发展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4-12-19 14:08:15 打印 字号: | |

    虽然衡平法起源于王权,但真正使其发展起来的却是历代大法官们。据记载,大法官产生于13 世纪忏悔者爱德华统治时期,他是国王的忏悔者、掌玺大臣和行政司法秘书长。在司法上,由他处理递交给国王和枢密院的控诉状,由他负责的大法官厅颁发普通法院受案的开始令状。早期的大法官几乎全是由教士充任的,其权力来自于圣坛。自莫尔(Thomas More,1478-1535 年)起,大法官都是普通法出身的优秀律师,如Nicholas.Bacon,Bromley,Egerton,Francis.Bacon 等人。如处于亨利八世统治时期的大法官沃尔希和莫尔,他们两位的判决被公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在减轻普通法的严酷性和不合理性、实现“自然正义”方面,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大法官艾尔斯密尔维持衡平法的优越发展地位,修改有关程序并增补新的诉讼规则,推进衡平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再如被誉为“衡平法之父”的诺丁汉勋爵(Lord Nottingham,1621-1682 年)的主要贡献为:发展了衡平自由裁量权思想,规定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当以衡平先例为基础,以不违反普通法规则为前提,以大法官的“良心”为指导,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宗旨;系统化了衡平原则和程序,系统总结了衡平契约理论,对信托加以逻辑分类;规定所有的衡平判决须阐述理由,发展了反对永久所有权的思想,开创了衡平案件须上诉到上议院的先例。另一位卓越的大法官哈德威克勋爵(Lord Hordwich,1690-1764)的贡献为:完全确立了衡平法遵循先例的发展道路;发展和完善了许多衡平原则,如鳏夫产原则、要求特别履行原则;他在很大程度上将衡平法制度化了。由此可见,从某一方面说,衡平法的历史是英国大法官的历史。犹如普通法的形成过程一样,英国衡平法,正是大法官通过其司法活动,依靠自由裁量权,吸收了与此相联又互为影响的诸法的精华,在办案中将其融为一体,由最初只是例外救济的程序而渐趋制度化,形成自己一套独特的理论和救济方式。

 

    到了18 世纪,衡平法发展到了黄金时期。它与普通法的关系处理的恰到好处。正如柯帕勋爵所说(在Dudleyv. Dudley (1705)一案中):“现在衡平法并不是法律的一部分,而是一种道德效力,以限制、缓和和改善法律的严苛、冷酷以及尖锐,同时又是普遍真理;它还在法律的构建(这乃是法律的生命)出现缺陷和弱点的时候为其提供帮助以及保护其免受狡猾的规避、欺骗以及新出现的人为制造用以规避和迷惑普通法的轨迹,由此拥有了不容置疑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救济。这就是衡平法的职责,支持和保护普通法免遭朝令夕改和违背法律正义原则的诡计的侵害。因此衡平法既没有摧毁普通法,也没有创造普通法,而是为其提供帮助。”

 

    直到1873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司法组织法》,取消了各自独立、彼此竞争的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组成了统一的法院体系。任何一个法官既可以适用衡平法也可以适用普通法。尽管如此,这二者之间的区分依然存在,直到今天,衡平法院在英联邦的某些地区仍然作为一个独立的审判系统保留着。无论如何,衡平法都是英国法中最具特色和活力的一个部分。衡平法和衡平法院对英国宪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可以说,衡平法是一种“对特殊情势进行有效控制”的“个别化机制” 。它具有弥补普通法的缺陷、缓和法的严格性的意义,在某些案件中它可以起到“离开法律文字去探求理性和公正所要求的内容,追寻公正本来的意图”,也就是说去减轻和软化法律的严酷性的作用,因此,它也是当代英国宪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