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邮寄送达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合法送达方式。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有大量的诉讼材料需要送达,诸如立案材料、法律文书、鉴定报告等等。邮寄送达方式充分利用了分布最为广泛的国家邮政寄送网络,,大大节约了人力、物力、财力等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但是,民事案件的邮寄送达方式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1、邮寄送达异化为送达的“优先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邮寄送达是人民法院在采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而选择的一种送达方式,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却出现相反的情况。在送达相关材料的时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往往直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材料,在多次送达不能的情形下,才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这种异化的情况往往导致实际立案周期长、诉讼文书遗失的问题,影响司法的权威性。
2、邮寄送达退回率高。
原告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立案时需要提供明确的被告,这就要求原告当事人提供被告当事人即被送达人的地址。很多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提供的地址不具体、不明确,甚至是错误的,导致邮寄送达退回率较高。
3、邮寄送达容易产生拒收或者他人代为拒收的现象。
邮政人员在送达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当事人拒收或代为拒收的现象。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对“诉讼”容易产生抵触心理,在接到邮政人员的送达电话时往往采取拒绝接收或者指使他人拒绝接受的现象,而邮政人员又不存在的解释或者示明的义务,使邮件被退回,降低了司法效率。
4、签收的邮寄回执不规范、不准确。
邮递人员在向邮件收件人送达邮件时往往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只需签字 即可,所以不能完全保证已“送达”的邮件系收件人本人签收,在代收的情况下,往往也未注明代收关系及证件号码,容易产生送达瑕疵,不能完全保障被送达人的权利。
5、邮寄送达回执件不及时。
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网络不完善,导致有些地方的邮局不能及时将邮政回执返回法院,返回回执时也仅提供邮政回执的复印件,使得法院获取的送达信息不完整,送达不及时,影响案件的处理进程,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