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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那些误区,你知道吗?
作者: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4-12-22 16:15:29 打印 字号: | |

    第一误区:如果一方想离婚,只要起诉到法院就能很快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

 

    法官释法: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对于离婚案件比较谨慎,多是劝和不劝离,现行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并不是只要起诉到法院就能很快离婚之说。

 

    第二误区: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不签字,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

 

    法官释法:对于婚姻案件,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是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的态度仅仅是参考,并不存在被告不同意离婚、不签字,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之说。

 

    第三误区:只要离婚,彩礼应当返还。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并没有只要离婚,彩礼一定退还之说。

 

    第四误区:分居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

 

    法官释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未分居满2年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仍可以判决离婚。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